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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答。置极成言。简两般不极成色。小乘二十部中。除一说部。说假部。说出世部。鸡胤部等四。余十六部。皆许最后身菩萨染污色。及佛有漏色。大乘不许。是一般不极成色。大乘说他方佛色。及佛无漏色。经部虽许他方佛色。而不许是无漏。余十九部皆不许有。并前两师不极成色。若不言极成。但言真故色。是有法。定不离眼识是宗。且言色时。许之不许。尽包有法之中。在前小乘许者。大乘不许。今若立为唯识。便犯一分自所别不极成。亦犯一分违宗之失。又大乘许者。小乘不许。今立为有法。即犯他一分所别不极成。及至举初三摄眼所不摄因。便犯自他随一一分所依不成。前陈无极成色为所依故。今具简此四般故。置极成言。

  问。极成二字。简其两宗不极成色。未审三藏立何色为唯识。

  答。除二宗不极成色外。取立敌共许。余一切色。总为唯识。故因明疏云。立二所余共许诸色为唯识故。宗后陈言。定不离眼识。是极成能别。

  问。何不犯能别不极成过。且小乘谁许色不离于眼识。

  答。今此是宗依。但他宗中有不离义。便得以小乘许眼识缘色。亲取其体。有不离义。兼许眼识。当体亦不离眼识。故无能别不极成过。

  问。既许眼识取所缘色。有不相离义。后合成宗体。应有相扶过耶。

  答。无相扶失。今大乘但取境不离心。外无实境。若前陈后陈和合为宗。了立者即许。敌者不许。立敌共诤。名为宗体。此中但诤言陈。未推意许。辩宗竟。次辩因者有二。初明正因。次辩寄言简过。且初正因。言初三摄者。十八界中三六界。皆取初之一界也。即眼根界。眼识界。色境界。是十八界中。初三界也。

  问。设不言初三摄。但言眼所不摄。复有何过。

  答。有二过。一不定过。二违自教过。且不定过者。若立量云。真故极成色。定不离眼识。因云眼所不摄。喻如眼识。即眼所不摄因阔。向异喻后五三上转。皆是眼所不摄故。被外人出不定过云。为如眼识眼所不摄。眼识不离眼识。证极成色不离眼识耶。为如后五三亦是眼所不摄。后五三定离眼识。却证汝极成色定离眼识耶。

  问。今大乘言后五三亦不离眼识得不。

  答。设大乘许后五三亦不离眼识。免犯不定。便违自宗。大乘宗说后五三定离眼识故。故置初三摄半因。遮后五三非初三摄故。

  问。但言初三摄。不言眼所不摄。复有何过。

  答。亦犯二过。一不定过。二法自相决定相违过。且不定者。若立量云。真故极成色。定不离眼识。因云。初三摄。喻如眼识。即初三摄因阔。向异喻眼根上转。出不定云。为如眼识初三摄。眼识不离眼识。证极成色不离眼识耶。为如眼根。亦初三摄。眼根非定不离眼识。证汝极成色非定不离眼识耶。

  问。何不言定离。而言非定不离。

  答。大乘眼根。望于眼识。非定即离。且非离者。根因识果。以同时故。即是非离也。又色心各别。名非即故。今但言非定不离。二犯法自相决定相违过者。言法自相者。即宗后陈法之自相。言决定相违者。即因违于宗也。外人申相违量云。真故极成色。是有法。非不离眼识宗。因云。初三摄故。喻如眼根。即外人将前量异喻为同喻。将同喻为异喻。

  问。得成法自相相违耶。

  答。非真能破。夫法自相相违之量。须立者同无异有。敌者同有异无。方成法自相相违。今立敌两家。同喻有。异喻有。故非真法自相相违过。

  问。既非法自相相违。作决定相违不定过得不。

  答。亦非。夫决定相违不定过。立敌共诤一有法。因喻各异。皆具三相。遍是宗法性。同品定有性。异品遍无性。但互不生其正智。两家犹预不能定成一宗。名决定相违不定过。今真故极。成色。虽是共诤一有法。因且是共。又各阙第三相。故非决定相违不定过。

  问。既无此过。何以因明疏云。犯法自相相违决定过。

  答。但是疏主纵笔之势。是前共不定过中分出。是似法自相相违决定过。非真有故。有此所因。故置初三摄眼所不摄。更互简诸不定及相违等过。次明寄言简过者。

  问。因初自许之言何用。

  答。缘三藏量中。犯有法差别相违过。因明之法。量。若有过。许着言遮。今三藏量既有此过。故置自许言遮。

  问。何得有此过耶。

  答。谓三藏量有法中。言虽不带。意许。谙含。缘大乘宗有两般色。有离眼识本质色。有不离眼识相分色。若离眼识色。小乘即许。若不离眼识色。小乘不许。今三藏量云。真故极成色。是有法。若望言陈自相。是立敌共许色。及举初三摄眼所不摄因。亦但成立共许色不离于眼识。若望三藏意中所许。但立相分色。不离眼识。将初三摄眼所不摄因。成立有法上意之差别相分色。定不离眼识故。因明疏云。谓真故极成色。是有法自相。定不离眼识色。是法自相。定离眼识色。非定。离眼识色。是有法差别。立者意许。是不离眼识色。

  问。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违过时。自许之言。如何遮得。

  答。待外人申违量时。将自许两字。出外人量不定过。外量既自带过。更有何理。能显得三藏量中。有法差别相违过耶。

  问。小乘申违量。行相如何。

  答。小乘云。乍观立者言陈自相。三支无过。及推所立。元是谙含。若于有法上意之差别。将因喻成立有法上意许相分色。不离眼识者。即眼识不得为同喻。且如眼识无不离色。以一切色皆离眼识故。既离眼识。不得为同喻。便成异喻。即初三等因。却向异喻眼识上转。故论云。同品无处。不成立者之宗。异品有处。返成敌者相违宗义。即小乘不改立者之因。申相违量云。真故极成色是有法。非不离眼识宗。因云初三摄。眼所不摄故。同喻如眼识。合云。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者。皆非不离眼识。同喻如眼识。言非者。无也。小乘云。无不离眼识色。即遮三藏意许相分色是无也。所以三藏预着自许之言句。取他方佛色。却与外人量。作不定过。出过云。为如眼识。是初三摄眼所不摄。眼识非不离眼识色。证汝极成色非不离眼识色耶。为如我自许他方佛色。亦是初三摄眼所不摄。他方佛色是不离眼识色。却证汝极成色是不离眼识耶。外人相违量。既犯共中他不定过。明知非真能破也。三藏量却成真能立也。

  问。因中若不言自许。空将他方佛色。与外人相违量。作不定过。有何不可。

  答。若空将他方佛色。不言自许者。即他小乘不许。犯一分他随一过。他不许此一分他方佛色。在初三摄眼所不摄因中故。故因明疏云。若不言自许。即不得以他方佛色而为不定。此言便有随一过故。

  问。何不待外人申违量后。着自许言。何要预前着耶。

  答。临时恐难。所以先防。次申问答者。

  一问。真故二字。已简违教过。何故前陈宗依上。若不着极成言。又有违宗之失。

  答。真故二字。但简宗体上违教过。不简宗依上违宗。若极成二字。即简宗依上违宗等过也。

  问。后陈眼识。与同喻眼识何别。

  答。言。后陈眼识虽同。意许各别。后陈眼识。意许。是自证分。同喻眼识。意许。是见分。即见不离自证分故。如同宗中相分。不离自证分也。

  问。若尔。何不立量云。相分是有法。定不离自证分。是宗。因云。初三摄。眼所不摄故。同喻如见分。

  答。小乘不许有四分故。恐犯随一等过故。但言眼识。

  问。此量言陈。立得何色耶。

  答。若但望言陈。即相质二色。皆成不得。若将意就言。即立得相分色也。又解。若小乘未征问前。即将言就意立。若大乘答后。即将意就言立也。

  问。既分相分本质两种色。便是不极成故。前陈何言极成色耶。相分非共许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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